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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税费计算买卖合同下载
税费计算
税费表
买卖类型 计税依据 纳税人 印花税 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商品房 成交价或计税价或增值额或所得额 买方 0.05% × × ×
二手房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 买方 0.05% × × ×
卖方 0.05% 5.55%(满五年申请免征) × 2%或20%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 买方 0.05% × × ×
卖方 0.05% 5.55%(满五年按差价征收) 1%或增值额30%-60% 2%或所得额20%
购买非住宅 买方 0.05% × × ×
卖方 0.05% 5.55%(按差价征收) 2%或增值额30%-60% 所得额20%
房产赠与 买方 0.05% × × ×
卖方 0.05% × 1%(住宅)2%或增值额30%-60% ×
税(费)种 计算基数 收取对象 比例
契税 实际销售金额 买方 1.5% 或 3%
交易手续费 建筑面积 *6 元 / 米 卖方 每平方米 6 元
买方 每平方米 6 元
登记费   买方 80 元
《房产证》贴花   买方 5 元
计税说明
  1、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满5年普通住宅申请免征。非平台住宅满5年按成交价或计税价扣减原取得价格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符合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非住宅按成交价或计税价扣减原取得价格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2、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产赠与非直系亲属或直赡养义务关系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拥有的非普通住宅或非住宅,在其转让时按1%(住宅)、2%(非住宅)或按增值额的30%-60%征收土地增值税。
  3、2006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宅个人所得税按成交价或计税价的2%征收;或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减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个人取得产权证后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宅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住宅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减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个人受赠房产转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缴纳。
  4、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根据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函目前南平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已批准的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平均交易价格1.38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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